2021年,
可谓野生动物的“出圈”年,
东北虎下山,亚洲象出走,
开启了一场场生动的
动物旅行“直播秀”,
吸引了全国网友的目光。
但有人却对野生动物
动起了歪心思,
不惜花重金购买野生动物,
或作展品揽客,或作宠物私养。
许某到底买了啥动物?
怎么就触犯刑法了呢?
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案例速递
许某在我市经营水族馆,平日喜欢收集稀奇古怪的东西。2020年1月21日,许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出售形态奇特的蜥蜴,一见之下甚为喜欢,与卖家沟通了解后,便驾车前往佛山看货交易。之后许某以12800元的价格将蜥蜴带回水族馆,并为它取名“猪仔”。
“猪仔”身长1.07米,外形古拙,头若恐龙,长尾类蛇,通身呈暗灰色。由于“猪仔”体型较大、长相凶猛,顾客见之皆怕,为避免影响水族馆的生意,许某之后又将蜥蜴寄养于表弟家中。
2020年6月9日,许某因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。经鉴定,许某收购的蜥蜴为古巴鬣蜥,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I,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,价值人民币3000元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
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【非法狩猎罪】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【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