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大熊猫会被判几年?
大熊猫是野生动物,盗窃野生动物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。1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非法狩猎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2、违反狩猎规定,在禁区、禁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款。3、大熊猫不仅数量少,而且是人们常说的活化石。它已经生活了500年,对研究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地球环境变化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。大熊猫在中国是独一无二的,数量稀少,濒临灭绝。扩展资料:
相关报道:
8月28日,天台公安在当地村民叶某家查获一只大熊猫标本。经调查,这只大熊猫的标本是袁某当地人寄存的。袁随后被捕。他解释说,大熊猫是一个北方朋友“寄”在屋顶上的。他想把它交给临海的陈某卖钱。要价超过50万元,但已经一个多月没卖了。这个珍贵的大熊猫标本从哪里流出?谁是这个神秘的“北方朋友”?昨天,所有这些问题都被揭露了真相。这个熊猫标本在陕西洋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被盗,47岁的犯罪嫌疑人赵被捕。由7岁的野生熊猫制成,陕西洋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站长邱培敏就像家珍一样。他告诉我们的记者,这只大熊猫标本是由他们站的工作人员精心制作的:“2009年2月,我们在野外发现了一只死亡的野生大熊猫。检查后,我们发现大熊猫的死因是严重的疾病。根据初步检查,这只大熊猫大约7岁,是个“年轻人”:“我们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,保护站工作人员在获得特别许可后,将熊猫尸体制成标本。并放置在野生动物标本陈列室。仇培敏说。这个标本无疑是展览室里最珍贵的一个。”现在全国各地都有一些熊猫标本,其中大部分是在人工繁殖的大熊猫死后制作的。这种野生大熊猫标本很少见。今年5月12日上午8点,工作人员发现动物保护站被盗。这是一栋两层的办公楼,门口没有传达室。这一天,人们发现门的锁被撬开了,熊猫标本放在一楼标本室的窗户也被撬开了。杨县公安局警方徐志勇是案件经理之一:“管理站的安全设施非常简单,没有值班人员或监控系统。现场只留下了一些最简单的线索,如撬痕,案件陷入僵局。在天台警方找到熊猫标本后转机。办案...
如今,对大熊猫生活最大的威胁是*A.全球气候变暖*B.栖息地的...
B
偷猎熊猫的人不应该被枪杀吗?
我认为任何偷猎珍稀濒危物种的偷猎者都应该被拖出去死去。有些人否认“国宝”是对社会现状不满的心理映射吗?我也对社会上的许多现象感到不公平,但它们不应该影响我们对这些事情的判断。保护物种和生物链的完整性是全人类的责任。我鄙视和鄙视那些通过吃濒危物种、穿皮毛和收集标本来提高自己价值的肤浅人!
一些保护动物,如猎杀大熊猫,将被判处死刑。
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:“非法狩猎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违反狩猎规定,在禁区、禁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款。因此,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,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有人偷猎大熊猫,违反了_
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
杀死一只大熊猫要多少年?
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有关规定:
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
非法狩猎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违反狩猎规定,在禁区、禁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款。扩展资料
案例:
2014年12月,王文林和王文才兄弟被野生动物咬死,因为他们发现羊圈里的羊被野生动物咬死了,于是他们拿着火药枪和狗追逐野生动物的脚印,发现野生动物后开枪猎杀。他们杀死的是一只珍贵的野生大熊猫。此后,熊猫肉被王兄弟的手卖给了别人,卖给了很多人。水富县法院公开判决了王文林、王文才等9名被告非法猎捕、杀害、销售、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和被告王文林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:
王文林犯非法杀害、狩猎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决定判处13年监禁,罚款1万元;王文才判处11年监禁,罚款1万元;李克全非法收购、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,判处4年监禁,罚款6000元。此外,被告人王斌、吴基、杜锡才、秦祖根、王正平、吴静也被判处1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,其中1人缓刑。参考资料来源:凤凰信息-云南“猎杀野生大熊猫”主犯被判处13年监禁
有没有因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偷猎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?
(一)案 情 1989年2月,陕西省佛坪县岳坝乡农民李传才与本村农民周明贵等人勾结,在岳坝乡浸水沟的山林中使用
偷猎大熊猫的刑事处罚是什么?
《刑法》全部展开:
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构成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。从以往的案例来看,一般处以10年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财产